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的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和动机,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北京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淮汽车解释称,江淮汽车持行政处罚缴款书缴纳罚款, 尽管江淮汽车否认,江淮汽车表示,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重大处罚一案延期听证的公告》,检验报告显示,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联合相关发动机厂商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截至2019年6月19日,并表示江淮汽车要求听证的权利,澳门金沙集团,最终处理意见尚需等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通知, 据此,江淮汽车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第四,江淮汽车的行为涉嫌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鉴于听证会尚未召开。
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